濉溪县2024年第29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4〕3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韩村镇淮海村集体所有土地0.2755公顷(4.1325亩)。濉溪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韩村镇淮海村村民小组境内,面积0.2755公顷(4.1325亩),东至淮海村纪圩孜村村庄,南至淮海村嵇康路,西至淮海村土地,北至淮海村支前路。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韩村镇雕塑路项目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2755公顷(4.1325亩),其中:农用地0.2755公顷(4.1325亩),含耕地0公顷(0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地块拟征收韩村镇淮海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2755公顷(4.1325亩),其中:农用地0.2755公顷(4.1325亩),含耕地0公顷(0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0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政〔2024〕17 号)的规定执行,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 亩)、年满16 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韩村镇淮海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韩村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的方式进行公告,并在濉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xx.gov.cn/zwgk/index.html)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韩村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韩村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韩村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韩村镇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濉溪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韩村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9月23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2024年8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