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城市管理局2024年执法程序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体化
执法流程
第一条 受理
一、案件受理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当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法制股确定承办人:
1、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3、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4、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交办的。
二、确定承办人
1、每7起案件为一轮;原则上每起案件由2名执法人员办理;法制股使用办公软件随机从法制组抽取2名执法人员作为该案件承办人,分管副大队长签署指派意见;重大行政案件由大队负责人直接指派承办人,已被指派或抽取的执法人员不再参与本轮案件的随机抽取。
2、执法人员因个人原因未能参与本轮案件承办人随机抽取的,下轮案件直接指派为案件承办人。
3、经济开发区、濉芜现代产业园发生的案件由派驻执法人员办理。
4、符合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仍由各派驻法制组自行查处,不使用随机随机抽取形式确定案件承办人。
5、属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该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不得承办该案件。
6、法制股根据《案件受理登记表》所述案件情况,分类进行登记,根据案件类型发放文书、文号,交由承办人使用。
第二条 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大队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明确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未经大队负责人审核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案件,一律不予立案。
第三条 调查取证
1、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调查时必须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入笔录。
2、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调查取证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如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号码、地址等均应详细记入笔录。
4、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如实记入《调查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校阅后,逐页签名、押印,询问不得以诱导形式问话,调查人员应逐页签字。
5、证据材料以视听、照片为主,在照片材料中要详细记入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及照片内容,并由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同时承办人签字。
6、调查终结后,应将调查结果、有关证据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大队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制股、承办人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合议,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报请城管局集体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制作《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交大队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内容是:
(1)文字书写应清楚、工整、规范、正确;不能有漏填、错填。
(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3)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及条、款、项是否正确。
(4)立案检查、调查取证等程序是否合法。
(5)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经审核,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必须纠正,符合要求的,由大队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告知
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入笔录。对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同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力和期限。
第五条 听证
1、依法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力和期限。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听证的应记入笔录,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2、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行政机关应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书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在举行听证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处罚的,免予处罚。
(3)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不予处罚。
(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6)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由承办机构补证或纠正。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书面复核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2、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大队负责人、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承办人员根据行政机关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 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填写《送达回证》并由行政相对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采用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并注明在场人情况,执法人员、见证人均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2、送达的同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第八条 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经催告,行政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承办人应在催告后15日内将案卷交予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结案
1、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由承办人填写结案审查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结案审批意见。
2、各派驻法制组应在每月底向大队法制股移交当月已结案案卷,由大队法制股统一管理。
3、案件办理期限:普通程序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条 案卷归档
结案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由案件承办人按要求整理交局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1、执法机关从事行政处罚活动,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执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上级执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执法人员给予处分。
2、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或本人认为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给予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并由濉溪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报请县城管局党组批准,调离其执法岗位。
4、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其中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归入本人档案。
城市管理执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一、巡查发现或受理举报投诉
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
二、立案
1. 对发现或接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批准后立案。
三、调查取证
1.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等,固定证据。
2.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3. 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审查决定
1. 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法律适用等。
2.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等。
五、告知
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2.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听证(若当事人要求)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2. 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情况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整。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履行方式、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2.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执行
1.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
1. 案件执行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报领导批准后结案。
2. 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