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溪濉溪县北部风电场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2025-02-25 15:24来源: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濉溪县林业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2025121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淮北市以《关于中远溪濉溪县北部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516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3591公顷(5.386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铁佛镇刘楼村后李古同庄,洪南村段汪庄,百善镇丁楼村香椿园孜庄、龙沱村余楼庄、闫集村闫集庄、前石门,杨庄村前程庄村民小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面积0.3591公顷(5.3865亩),其中:农用地0.3591公顷(5.3865亩),含耕地0.3591公顷(5.386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被征收土地分地块面积详见下表。

中远溪濉溪县北部风电场项目地块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序号 被征地单位名称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基本农田
1 铁佛镇 刘楼村后李古同庄 0.0399 0.0399 0.0399
2 四铺镇 洪南村段汪庄 0.0399 0.0399 0.0399
3 刘桥镇 杨庄村前程庄 0.0399 0.0399 0.0399
4 百善镇 丁楼村香椿园孜庄 0.0798 0.0798 0.0798
5 龙沱村余楼庄 0.0399 0.0399 0.0399
6 闫集村闫集庄 0.0798 0.0798 0.0798
7 闫集村前石门 0.0399 0.0399 0.0399
合计 0.3591 0.3591 0.3591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濉溪县人民政府将组织铁佛镇、四铺镇、百善镇、刘桥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濉征补安置〔202420)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濉溪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政〔202417)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5531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属地镇人民政府。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濉溪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濉溪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铁佛镇刘楼村,四铺镇洪南村,百善镇丁楼村、龙沱村、闫集村,刘桥镇杨庄村范围内,采用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濉溪县人民政府网站门户https://www.sxx.gov.cn/zwgk/grassroots/column/31?catId=37231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王九峰,联系方式:0561-6077930

 

 

 

                           202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