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3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金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025-03-13 10:55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北金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8NHUXXXX,法定代表人:王立军,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白杨路1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拉丝生产线1条属于临时停产状态,织布机8台(6台正在使用,2台停用),吊带机4台属于生产状态,未安装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未提供环评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生产厂长代志全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2024年10月26日,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军签字确认的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拉丝生产线1条属于临时停产状态,织布机8台(6台正在使用,2台停用),吊带机4台属于生产状态,未安装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

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光盘)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存在拉丝生产线1条属于临时停产状态,织布机8台(6台正在使用,2台停用),吊带机4台属于生产状态,未安装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

5.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拉丝生产线1条属于临时停产状态,织布机8台(6台正在使用,2台停用),吊带机4台属于生产状态,未安装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同时证明你公司上料仓内生产原料为聚丙烯、聚烯烃功能母料;

6.2024年11月8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并未联系到你公司人员,同时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房内部分生产设备已拆除且未发现生产迹象;

7.2024年11月12日,经你公司生产负责人代志全签字确认的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车间内设备已基本拆除完毕,还有一台热熔机未拆除;

8.2024年12月13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7月份开始安装生产设备,中间出现问题,于8月份再次开始安装设备,于9月初开始调试生产,至2024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属于生产调试期间,且你公司热熔工序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全部生产设备已拆除完毕;

9.你公司提供的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全部生产设备已拆除完毕;

10.2024年12月30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购买合同能证明项目生产设备总投资额为21万元;

11.你公司提供的与常州市华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1份、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金额为21万元,于2024年7月1日租赁代亮的厂房,租赁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7月1日,租赁金额为24万元一年,同时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期间租赁金额为8万元(2024年7月至10月)。综上所述,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9万元;

12.你公司提供的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客户电费账单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实际用电量,9月份用电量明显高于7、8月份用电量与被询问人回答9月份组织生产相符合,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9月份进行生产;

13.塑料制品业名词解释截图1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行业类别属于塑料制品业,根据名录的规定,应该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4.参照《淮北市恒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平方米包装袋(集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关于《淮北市恒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平方米包装袋(集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工艺流程中拉丝工艺产生颗粒物和有机废气,需要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15.《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1份,证明你公司拉丝工艺产生颗粒物和有机废气,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16.你公司提供的承诺书1份,证明你公司承诺在环评及相关手续没完善前不再进行调试及生产,且2024年10月31日你公司已采取断电断水措施;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8.你公司提供的于2025年3月5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1份、2025年3月6日履约保证金银行缴款电子回单凭证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你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8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申请对你公司减轻处罚,对你公司责任人免于处罚。于2025年2月27日举行听证,听证结论为你公司无法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违法行为轻微,不符合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的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和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对你公司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表2-1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36.8万元,裁量如下: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分值为0%;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为未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分值为15%;③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外,分值为0%;④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6%;⑤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分值为0%;⑥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100-20)×(0%+15%+0%+6%+0%+0%+0%)万元=36.8万元。

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2025年3月5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5年3月6日缴纳履约保证金1.0423万元,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及第三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建议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根据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减少的罚款金额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为[(100-20)万元×20%]=16万元,最终罚款金额=(36.8-16)万元=20.8万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濉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