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5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中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025-03-21 17:31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省中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397962XXXX,法定代表人:苏晓建,地址:濉溪县濉芜产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生态环境部帮扶组推送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1#车间东部中间区域时,查阅企业环评发现,现场新增2套熔化炉(燃料为生物质颗粒),有设备调试痕迹,未生产属于断电状态,环评报告表内熔化炉允许建设为4套,只允许建设电熔化炉,现场共建设6套熔化炉(2套熔化炉(燃料为生物质颗粒)、4套电加热熔化炉);经核查,你公司现场新增的2套熔化炉(燃料为生物质颗粒)不属于环评及批复文件内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2024年12月27日,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1#车间东部中间区域,共建设6套熔化炉(2套熔化炉(燃料为生物质颗粒)、4套电加热熔化炉);

3.2024年12月27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1#车间东部中间区域,共建设6套熔化炉(2套熔化炉(燃料为生物质颗粒)、4套电加热熔化炉);

4..2024年12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安徽省中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铝合金发动机缸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2页、第15页截图各1份及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允许建设4套电加热熔化炉,新增的2套熔化炉(燃料为生物质颗粒)不属于环评及批复文件内的建设项目;同时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2025年2月18日,调查问询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内允许建设4套电加热熔化炉;证明你公司设备安装时间为2024年8月初,违法持续时间为2024年8月初至2024年12月27日,违法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6.2025年2月18日,你公司提供安徽省中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颜金洪签订的购销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新增的2套熔化炉(燃料为生物质颗粒)购买金额为:2.8万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证明你公司设备安装时间为2024年8月初,违法持续时间为2024年8月初至2024年12月27日,违法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7.2025年2月28日,你公司提供安徽省中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颜金洪转账记录截图2张,证明你公司新增的2套熔化炉(燃料为生物质颗粒)购买金额为:2.8万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8.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而导致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这两种情形,证明你公司新增2套熔化炉(燃料为生物质颗粒)这种行为符合以上两种情形,属于重大变动;(清单附后)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令部第16号)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新增2套熔化炉(燃料为生物质颗粒)后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

10.《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濉)不罚〔2025〕2号)及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表1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佰叁拾陆元整。

裁量如下: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②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③设备安装阶段,分值为6%;④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4%;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分值为4%;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0%+0%+6%+4%+4%+0%)]×2.8万元=0.043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