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8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48XXXX,法定代表人:施建瑶,地址: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洋槐路西侧。
2024年12月2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帮扶督查组执法人员根据国发平台数据分析发现,你公司自动监测数据自2024年12月19日18时左右开始,二氧化硫数据接近于0,氧含量保持21%左右。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回转窑正在运行,CEMS烟气分析仪样气进气浮子流量计流量为0,分析仪和数采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为0左右,氧含量21%。你公司自2023年10月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按规定联网,至今没有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在线设备进行运维,现场无运维台账,无专人负责在线设备管理和运维。现场联系其运维人员进行排查,发现造成进样流量为0的原因为氮氧化物转换器异常堵塞导致无法采到样气。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梅峥莹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2024年12月3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4年12月03日至2029年12月02日止;
4.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SO2、NOX、COD、氨氮,均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名录内的污染物;
5.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公示的2024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在名单内属于2024年度重点排污单位;
6.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1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有效期限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8年10月30日;
7.你公司提供的《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回收加工利用4万吨铝灰渣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属于濉溪经济开发区内,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8.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回收加工利用4万吨铝灰渣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于2024年8月16日经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通过;
9.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问题截图2张,证明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的重点查处类问题;
10.你公司提供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2024年12月19日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平台进行标记;
11.《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1份,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中“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情形;
12.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你公司存在因氮氧化物转换器异常堵塞,无法采到样气,导致自动监测数据自2024年12月19日18时左右开始,二氧化硫数据接近于0,氧含量保持21%左右的情况,现场检查时CEMS烟气分析仪样气进气浮子流量计流量为0,分析仪和数采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为0左右,氧含量21%;
13.2024年12月20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因氮氧化物转换器异常堵塞,无法采到样气,导致自动监测数据自2024年12月19日18时左右开始,二氧化硫数据接近于0,氧含量保持21%左右。直至2024年12月20日下午帮扶督查组及当地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回转窑正在运行,CEMS烟气分析仪样气进气浮子流量计流量为0,分析仪和数采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为0左右,氧含量21%,自动监测设备仍未正常运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超12小时;
14.2024年12月20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收购的原材料不能满负荷生产半个月以上,不能满足验收条件,无法和运维公司签订运维合同,导致没有专人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管理和运维,出现因氮氧化物转换器异常堵塞无法采到样气,造成自动监测数据自2024年12月19日18时左右开始,二氧化硫数据接近于0,氧含量保持21%左右,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直至2024年12月20日下午帮扶督查组及当地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自动监测设备仍未正常运行的情况;
15.你公司提供的证据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1日更换新的氮氧化物转换器,自动监测设备已正常运行,同时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
16.你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1月4日生产加工车间工程已经自主验收通过;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是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0%+0%+0%+0%+0%)=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磊、门超 电话:0561-6095886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