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6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美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濉溪县美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8P1WXXXX,法定代表人:周友好,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韩村镇胜利中心村后骑周庄7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供应回填物质的淮北青东煤业有限公司西部井103采区、原海孜矿762工作面采煤塌陷地矿山生态修复和耕地复垦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复垦现场浩然果树养殖家庭农场东南200米电塔场地附近倾倒约120吨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且倾倒的固废约为120吨;
3.2024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且倾倒的固废约为120吨;
4.2024年12月25日,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土石分包合同一份,证明你公司为土石分包方,负责给该复垦项目提供回填物质;
5.2024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友好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复垦现场的固体废物是你公司倾倒的,且倾倒的固废约为120吨;
6.2024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青东煤业有限公司西部井103采区、原海孜矿762工作面采煤塌陷地矿山生态修复和耕地复垦项目的中标承建方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石启民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复垦现场约120吨固体废物是负责供货的濉溪县美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倾倒的;
7.2024年12月31,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对淮北青东煤业有限公司西部井103采区、原海孜矿762工作面采煤塌陷地矿山生态修复和耕地复垦项目一期复垦施工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报告中的鉴别工作总结一份,证明了位于复垦现场浩然果树养殖家庭农场东南200米电塔场地附近倾倒约120吨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8.你公司提供的一般固废处置合同和处置费用收据各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委托淮北星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114.67吨固废,处置费用为20640.6元,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为100吨以上,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
9.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友好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过磅单据2张(共77.25吨粉煤灰),证明了你公司倾倒至复垦现场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粉煤灰(工业固废),同时还证明了因你公司供货物质不合格,百年建设集团未付给你公司费用;
10.2025年3月24日,你公司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5年3月24日缴纳了环境损害生态赔偿费用175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环境损害生态赔偿金银行缴款电子回执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9-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逸散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17.6万元,裁量如下:①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为100吨以上,分值为38%;②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③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④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10万=〔1+(3-1)×(38%+0%+0%+0%)〕×10万=17.6万元。
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2025年3月24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5年3月24日缴纳了环境损害生态赔偿费用17500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及第三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建议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你公司倾倒的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为20640.6元,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你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案违法行为最高减少罚款金额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30-10)万元×20%=4万元,对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最终罚款金额=拟处罚金额(17.6万元)-减少的罚款金额(4万元)=13.6万元,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13.6万元)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10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