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8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科卓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2025-03-31 09:33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科卓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UBXXXX,法定代表人:王国良,地址:濉溪县孙疃镇代庙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部帮扶督查组现场交办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手糊玻璃钢车间在生产,配套安装的活性炭吸附装置2套在运行中,手糊玻璃钢生产车间内设置3个塑料纸棚密闭围挡,车间内南侧2个塑料纸棚遮挡了上方的12个集气罩,导致有机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部分废气从未完全关闭的大门外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12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12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5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年12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手糊玻璃钢车间产生的废气属于有机废气;

6.2024年12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由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表》(ZL1811)1份,证明你公司VOCs核定年排放总量为0.069吨;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万壹仟陆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分值为6%;②逸散范围(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分值为6%;③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6%+6%+0%+0%+0%)=2万元+18万元×12%=4.1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