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11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北易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03-20 10:31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北易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8N8BXXXX,法定代表人:史芝梅,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女贞路2号。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部帮扶督查组现场交办重点查处类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4个喷漆晾干房(共用一套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两个喷漆晾干房内存在已完成喷漆正在晾干的产品(用手触摸,漆面未干,表面留有痕迹),另外两个喷漆晾干房内存在未喷漆钢构件,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属于开启状态,其中水喷淋塔里面的循环水量太少无法满足循环喷淋的要求,喷淋塔内的喷头未喷水,循环水泵未开启,RCO催化燃烧四个箱体(串联)温度分别5度、4度、5度、4度,未达到环评要求温度(280°C左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2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厂长李志军、环保负责人邢栋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问题截图2张,证明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的重点查处类问题;

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4个喷漆晾干房(共用一套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两个喷漆晾干房内存在已完成喷漆正在晾干的产品(用手触摸,漆面未干,表面留有痕迹),另外两个喷漆晾干房内存在未喷漆钢构件,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属于开启状态,其中水喷淋塔里面的循环水量太少无法满足循环喷淋的要求,喷淋塔内的喷头未喷水,循环水泵未开启的环境违法行为,综上所述,你公司空间、设备密闭情况是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逸散范围为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

5.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水喷淋塔里面的循环水量太少无法满足循环喷淋的要求,喷淋塔内的喷头未喷水,循环水泵未开启的环境违法行为;

6.2024年12月19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4个喷漆晾干房(共用一套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两个喷漆晾干房内存在已完成喷漆正在晾干的产品(用手触摸,漆面未干,表面留有痕迹),另外两个喷漆晾干房内存在未喷漆钢构件,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7.2024年12月19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4个喷漆、晾晒一体车间,配套建设的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装置其中的催化燃烧的风机未开启,水喷淋塔未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证明在部帮扶督查组要求下你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开启污染治理设施,风机正常运行,至当地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检查时污染治理设施中的水喷淋塔电机还未正常运行且水喷淋塔内水位较低,催化燃烧装置的温度也未达到环评报告书中的要求;

8.2024年12月19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是邢栋任你公司副总,对于部帮扶督查组检查时你公司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知情;

9.2025年1月10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是邢栋,调阅环评报告书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中挥发性有机物年预测排放总量为2.477吨/年;

10.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且属于简化管理类,同时证明公司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苯、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甲苯、COD、氨氮、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11.《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主要污染物种类均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名录内的污染物;

12.你公司提供的装配式建筑结构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中挥发性有机物预测排放总量为2.47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1吨以上不足10吨),同时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污染治理设施为4个喷漆、晾晒一体车间,配套安装四个干式漆雾过滤集气没施合并到一个排气筒,接入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处理后通过DA005排气筒排放,你公司实际建设情况是在活性炭吸附前端增加了水喷淋塔;

13.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淮北易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结构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2年3月17日经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复;

14.你公司提供的淮北易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结构生产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工艺发生变动,由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喷漆房1座(200m3)、烘干房(200m3)变更为实际建设喷漆房1座(200m3)、烘干房改为晾干房(600m3)(不再使用天然气);

15.你公司提供的催化燃烧装置操作手册及设备维护保养注意事项1份,证明你公司催化燃烧装置有手动模式和自动模式两中运行方式;

16.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编号为皖淮北环(濉)罚〔2024〕8号),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你公司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裁量表6-3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贰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空间、设备密闭情况是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分值为6%;②逸散范围为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分值为0%;③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1吨以上不足10吨,分值为4%;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分值为4%;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是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2)×(6%+0%+4%+4%+0%)万元=4.5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磊、黄书灵         电话:0561-6095886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