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12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北市力合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5-03-25 10:32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北市力合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UEHXXXX,法定代表人:王周锋,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芜产业园区濉芜大道与濉溪六路交叉口处。

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生态环境部提出的:“该公司有两台热熔机作为实验测试使用,现场检查时一台机械可以手感到温度,进料口有原料填充,一台热熔机正在生产运行,热熔废气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热熔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挤出车间内北侧有2台热熔机(2台热熔机实际均为注塑机),现场2台注塑机均处于停用状态,设备有实验痕迹,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注塑实验区密闭不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张忠处理本次生态环境工作一切事宜及张忠的身份;

3.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安装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注塑实验区密闭不严(车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忠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承认你公司存在未安装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注塑实验区密闭不严(车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你公司存在未安装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注塑实验区密闭不严(车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6.2024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生态环境部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注塑机属于调试投产状态,存在未安装配套的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注塑实验区密闭不严(车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7.大气监督帮扶平台截图2份,证明2024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是从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上调取的,同时证明2024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注塑机属于正在调试投产状态;

8.2024年12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淮北市力合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功能化高分子材料及汽车大灯反光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43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和氯化氢,同时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为注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与风管连接后经风机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第36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0.2879吨/年(不足1吨);

9.经查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公司属于登记类。你公司提供了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表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了排污登记表;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仟捌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空间、设备未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分值为26%;②逸散范围影响较小(车间内),分值为0%;③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 次,分值为0%;⑤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26%+0%+0%+0%+0%)=6.68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肖志原、陈朴         电话:0561-6095886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