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9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易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04-01 10:34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北易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8N8BXXXX,法定代表人:史芝梅,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女贞路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4个喷漆晾干房(共用一套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两个喷漆晾干房内存在已完成喷漆正在晾干的产品(用手触摸,漆面未干,表面留有痕迹),另外两个喷漆晾干房内存在未喷漆钢构件,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属于开启状态,其中水喷淋塔里面的循环水量太少无法满足循环喷淋的要求,喷淋塔内的喷头未喷水,循环水泵未开启,RCO催化燃烧四个箱体(串联)温度分别5度、4度、5度、4度,未达到环评要求温度(280°C左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2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厂长李志军、环保负责人邢栋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问题截图2张,证明该问题为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的重点查处类问题;

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你公司现场存在4个喷漆晾干房(共用一套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两个喷漆晾干房内存在已完成喷漆正在晾干的产品(用手触摸,漆面未干,表面留有痕迹),另外两个喷漆晾干房内存在未喷漆钢构件,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属于开启状态,其中水喷淋塔里面的循环水量太少无法满足循环喷淋的要求,喷淋塔内的喷头未喷水,循环水泵未开启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明你公司空间、设备已密闭;喷漆房已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逸散范围为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

5.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1份,你公司现场存在水喷淋塔里面的循环水量太少无法满足循环喷淋的要求,喷淋塔内的喷头未喷水,循环水泵未开启,证明喷漆房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使用;

6.2024年12月19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证明被授权委托人李志军承认你公司现场存在的违法行为;

7.2024年12月19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分别由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李志军、邢栋签字核实,证明你公司喷漆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8.2025年1月10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邢栋签字确认,邢栋调阅环评报告书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中挥发性有机物预测排放总量为2.477吨/年,并提供你公司装配式建筑结构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1份,证明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1吨以上不足10吨;

9.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且属于简化管理类;同时证明喷漆房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有机废气及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未记载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

10.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淮北易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结构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2年3月17日经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复;

11.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编号为皖淮北环(濉)罚〔2024〕8号),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裁量表6-3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贰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空间、设备密闭情况是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分值为6%;②逸散范围为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分值为0%;③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1吨以上不足10吨,分值为4%;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分值为4%;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是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6%+0%+4%+4%+0%)万元=4.5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