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问答(2)
2.问:那么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如何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的作用?
答:《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投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提供支持政策、社会力量参与,从而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住房投资渠道。根据《办法》,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通过“限房价、竟低价”、“定设计、竟房价”和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市场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企业代建,实行管、建分离,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资金、土地、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
另外,为满足群众居住需求,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办法》规定,在保障性住房规划选址上,要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应当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工程质量标准,遵守法定建设程序,健全招标投标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实行责任终身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