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13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北康乾工贸有限公司)
淮北康乾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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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帮扶督查组于2025年1月6日上午11时19分检查时,你公司制模车间模具属于正常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调阅企业监控视频,发现部帮扶督查组检查时你公司制模车间有工人在进行热线切割,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5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你公司分别委托胡影影、张志国、张兰、邹杰、王冬梅5人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问题截图3张,证明上述问题为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的重点查处类问题;
4.拷贝你公司视频监控资料及现场核查拍摄视频资料制作的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部帮扶督查组检查时你公司制模车间工人在进行模具热线切割工作,属于单独的生产车间,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5.2025年1月6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胡影影签字确认,证明部帮扶督查组检查时你公司制模车间工人在进行模具热线切割工作,属于单独的生产车间,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6.2025年3月11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胡影影是办公室文员,主要负责环保相关文书资料等工作,部帮扶督查组检查时胡影影进行了陪同,了解检查时的情况;同时证明经被授权委托人胡影影计算你公司制模车间排放口(DA004)非甲烷总烃年排放量为0.02733吨,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
7.2025年3月20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王冬梅签字确认,同时证明部帮扶督查组检查时你公司制模车间工人在进行模具热线切割工作,属于单独的生产车间,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8.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4年5月10日至2029年5月9日止;
9.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砂处理工序振动筛排污口(DA003)排放的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制模车间排放口(DA004)排放的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配套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同时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属于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中未记载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
10.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文件类别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为淮北康乾工贸有限公司消失模铸造及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同时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记载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
11.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淮北康乾工贸有限公司“消失模铸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1份,证明你公司消失模铸造项目于2016年8月25日经濉溪县环境保护局验收;
12.你公司提供的由河南鑫成环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5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CHC2024-00105)1份,证明表8-2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一览表中DA004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检测的排放速率均值为9.11×10-3kg/h,经计算你公司非甲烷总烃年排放量为0.02733吨,综上所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未记载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源普查数据、建设项目验收意见等中也没记载,最终根据检测报告计算得出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0.02733吨,证明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不足1吨;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裁量表6-3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零捌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空间、设备密闭情况是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分值为6%;②逸散范围为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分值为0%;③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不足1吨,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是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6%+0%+0%+0%+0%)万元=3.08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磊、黄书灵 电话:0561-6095886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