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5〕15号
关于《安徽名开机车部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套车用组合开关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安徽名开机车部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名开机车部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套车用组合开关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名开机车部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套车用组合开关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银杏路与红枫路交叉口,项目占地面积为46132.62m2,总建筑面积为37698.60m2,拟购置熔炉保温一体炉、压铸机、抛丸机、注塑机、粉碎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3000万套车用组合开关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1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60万元。项目代码:2306-340621-04-01-39028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淮北随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挂架冲洗废水、热水洗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纯水洗废水采用“混凝反应+斜板沉淀+隔油+破乳+pH反调”预处理;无铬钝化后水洗废水采用“混凝反应+斜板沉淀+pH反调”预处理。以上预处理废水及初期雨水经“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絮凝池+斜板沉淀池”处理后(处理规模25m3/d)汇同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注塑及移印(含灯烤)废气采用“集气系统+喷淋塔+除湿器+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置(RCO)”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从严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6-202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
粉碎废气采用“集气系统+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要求。
熔铝废气采用“集气系统+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
脱模废气采用“集气系统+除湿器+换热器+两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
抛丸废气采用“集气系统+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
喷粉废气采用“集气系统+大旋风粉末回收系统+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
固化废气采用“集气系统+换热器+两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天然气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器技术;废气排放通过26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号)(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相关限值要求。
热洁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采用“集气系统+蓄热直接燃烧法”处理后,通过26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号)(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满足《报告表》中相应标准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厂区内和厂界监控点达标。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废包装袋、废抛丸渣、废纸箱、袋式除尘器收集的金属粉尘、袋式除尘器收集的塑料粉尘、下脚料、废砂纸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物资回收部门;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集中收集经粉碎后作为原材料继续使用;袋式除尘器收集的塑粉作为原材料继续使用;废稻壳、废石英砂、纯水制备固废等集中收集后合理处置。
废机油、废切削液、废电火花油、废活性炭、废灯管、废包装桶、废催化剂、废槽液、铝灰、无铬钝化槽渣、污泥及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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