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5〕18号
关于《淮北青东煤业有限公司青东煤业873、875工作面“四含”及断层地面区域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2025-04-11 17:26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北青东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淮北青东煤业有限公司青东煤业873875工作面“四含”及断层地面区域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淮北青东煤业有限公司青东煤业873875工作面“四含”及断层地面区域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张楼村(S1S2S3S4钻场)、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韩村镇马店村(S5钻场),临时占地15285m2,总工期130天。项目工程设计5个水平孔组(S1S2S3S4S5),钻探总进尺13230m,预计注水泥量55000t。项目总投资2317.7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万元,占总投资的5.8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碧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设计、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泥浆废水经泥浆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清管试压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泼洒抑尘,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严禁将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外环境。

2.施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临时堆放场进行围挡、遮盖;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抑尘;注浆站地面硬化,厂区边界采取围挡措施;路面定时洒水、清扫。罐车采用气力输送泵输送水泥至水泥罐,储罐呼吸废气经罐顶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水泥粉料经封闭螺杆给料至搅拌机,搅拌罐罐顶废气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水泥等物料运输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并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措施防尘、防撒落。严格按照 “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进行扬尘防治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限制行驶速度,禁止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车辆。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 4811-2024)相应限值要求。水泥入仓搅拌等工序及储罐呼吸产生的粉尘排放执行《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3576-2020)中排放限值。

3.施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低振动机械设备,采取围挡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与运行管理,产噪设备尽量远离敏感点减少对附近居民的影响控制施工车辆运输噪声,合理选择运输路线,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禁止夜间运输。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进行噪声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保证周边环境敏感点符合相应声环境功能要求。

4.施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建筑垃圾、废泥浆,由施工单位运至相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合理处置;环保装置运行中产生的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布袋由环卫部门清运;经沉淀后产生的沉渣回用于生产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以及废油桶依托青东煤矿现有危废间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定期清运。

 5.施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生态影响的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植被保护要求,减少对动物惊扰,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表层基本农田土壤应集中收集和存放,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复垦。凡受到施工车辆、机械破坏的地方都应及时修整、恢复原貌。

6.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明确人员、职责、制度和资金保障,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应主动回应公众关于项目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23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