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濉市监百罚(2025)64号 |
濉溪县智翔日用百货超市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濉溪县智翔日用百货超市 |
92340621MAD5PRTMXU |
龚武华 |
2024年12月11日,接投诉人投诉书标明,2024年12月9日投诉人在2元大世界(343国道店)购买的时尚电暖袋,共计10元。1、使用时暖手宝涨的很高,经查这种款式的电暖宝被明列为禁止生产或销售的产品。2024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到濉溪县智翔日用百货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4种标价的时尚电暖袋,分别为标价10元/个康顺时尚电暖袋15个; 标价23元/个康顺时尚电暖袋25个; 标价15元/个鼎盛时尚电暖袋8个;标价29元/个鼎盛时尚电暖袋16个。上述时尚电暖袋为电极式电暖袋,生产厂家为福鼎市长润电器有限公司,为国家标准GB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条款中,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
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3、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
罚没款已按时缴纳 |
2025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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