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濉市监五罚〔2025〕202号 |
濉溪县五沟博视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
濉溪县五沟博视眼镜店 |
92340621MA2U79MHXG |
谢平均 |
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濉溪县五沟博视眼镜店监督检查,该单位经营者谢平均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内待取镜区域货架摆放2盒“海昌”亮视美优软性亲水接触镜,生产日期:20230207,失效日期:20280206,未拆封,与其他正常销售的眼镜混放于货架上,且该单位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指定银行缴纳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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