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12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25-05-14 08:17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48XXXX,法定代表人施健瑶,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洋槐路西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111日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交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问题线索的函》,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交办。20241217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核查,经查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11日至2024926日将1654.6795吨铝颗粒(危险废物)运输至上饶市康盛实业有限公司、丰睿铝业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巩义市银海铝合金厂、歙县四方再生铝业有限公司和浙江双久恒新科技有限公司5家公司进行利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未履行跨省转移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公司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的身份。

2.202412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铝颗粒转移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未履行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同时证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3.20252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3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32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和20254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产生的1654.6795吨铝颗粒销售至上饶市康盛实业有限公司、丰睿铝业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巩义市银海铝合金厂、歙县四方再生铝业有限公司和浙江双久恒新科技有限公司5家公司进行利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未履行跨省转移审批手续,且上述5家企业均有将铝颗粒作为原材料进行使用的证明材料。

4.2025324日证据提取单共计1张,证明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你公司202411日至2024926期间产生铝颗粒(危险废物)销售情况进一步调查。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6.关于《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回收加工利用4万吨铝灰渣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关于《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回收加工利用4万吨铝灰渣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的批复复印件、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并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回收加工利用4万吨铝灰渣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球磨铝颗粒直接外售。

8.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一张,证明你公司已将铝颗粒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并在系统中进行了申报。

9.《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函》(皖环函(20231072号)的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在20231031日下文件要求你公司将铝颗粒的贮存、运输、转移、台账申报等其他环节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铝颗粒在满足回收金属铝的豁免条件下可交由相应单位利用。

10.你公司与上饶市康盛实业有限公司、丰睿铝业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歙县四方再生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双久恒新科技有限公司和巩义市银海铝合金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和发票复印件或打印件各1份;危险废物出库记录表(铝颗粒)打印件1份;浙江双久恒新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上饶市康盛实业有限公司、丰睿铝业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歙县四方再生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双久恒新科技有限公司和巩义市银海铝合金厂营业执照和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将铝颗粒销售至上饶市康盛实业有限公司、丰睿铝业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歙县四方再生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双久恒新科技有限公司和巩义市银海铝合金5家企业,其中上饶市康盛实业有限公司、丰睿铝业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浙江双久恒新科技有限公司和巩义市银海铝合金厂位于安徽省省外,且这5家企业均有利用铝颗粒的能力,均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同时证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重庆环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复印件和沭阳田氏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与重庆环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沭阳田氏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运输合同。

12.《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交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问题线索的函》,证明该案件线索的来源。

1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濉)罚〔20257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25326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因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决定书下达时间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和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25428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玖仟元

裁量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分值为11%;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对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0+11+0+0+0%)=10万元+90万元×11%=19.9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