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14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徽省裕康铝业有限公司)

2025-04-18 08:37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省裕康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C7XXXX,法定代表人:郑卫国,地址: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红枫路8

202412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共建设两条熔铸生产线,1条熔铸生产线生产中,另1条熔铸生产线未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风机在运行,循环水池水泵处于开启状态,但脱硫碱喷淋塔中没有碱喷淋液,脱硫回流管呈干涸状态。现场脱硫塔下端的废渣排放检修口锈蚀无法正常打开。喷淋塔无自动添加碱液装置,无人负责添加碱液,未建立碱喷淋塔运行维护台账。你公司未生产的熔铸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布袋除尘器管道多处破损,正在运行的布袋除尘器风机风量为104500立方米/小时,但自动监测数据显示废气流量为115114立方米/小时;

2.调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文件,许可的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为0.18/年,氮氧化物为6.8/年。你公司2024620日申领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测设施按规定联网、验收,并委托安徽瑞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规范开展日常运行维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于2024722日正常上传国发平台。部帮扶督查组执法人员经现场统计你公司国发平台2024722-1219日剔除异常数据后的排放量,二氧化硫为3.40吨,氮氧化物为7.38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郑楠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问题截图2张,证明上述问题为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的重点查处类问题;

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你公司1条熔铸生产线生产中,脱硫碱喷淋塔中没有碱喷淋液,脱硫回流管呈干涸状态,证明你公司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5.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你公司2条熔炼生产线配套了两套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通过碱喷淋塔处理后排放,帮扶督查组现场检查时,其中一条熔铸生产线未生产,配套的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布袋除尘器管道多处破损,正在运行的布袋除尘器风机风量为104500立方米/小时,但自动监测数据显示废气流量为115114立方米/小时,证明你公司存在稀释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6.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1份,证明你公司布袋除尘器管道有破损稀释排放的行为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7.20241220,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由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郑楠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碱喷淋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出年许可排放量、布袋除尘器管道有破损的环境违法行为

8.202412202025220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郑楠承认你公司现场存在碱喷淋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出年许可排放量、布袋除尘器管道有破损的环境违法行为;

9.2025326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郑楠承认碱喷淋塔锈蚀时间约在202411月份;根据你公司废气在线监测数据分析,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不能正常运行的开始时间为20241123日。证明你公司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5以上;

10.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6,二氧化硫浓度从20241123日至20241231日均高于前期的浓度,证明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不能正常运行的开始时间为20241123日,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5以上;

11.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1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2024620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管理类,同时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许可的年排放量分别为颗粒物7.63t/a、二氧化硫0.18t/a、氮氧化物6.8t/a,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SO2NOXCOD、氨氮及其他特征污染物;

12.你公司提供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1张,20241220日帮扶督查组根据你公司国发平台2024722日至1219日剔除异常数据后统计的排放量,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3.40吨,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为7.38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超出年许可排放量,证明你公司超标污染物数目为2个;

13.《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1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

14.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最新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1张及20247月至12月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6份,经计算你公司20247月至1231日,二氧化硫超总量为4.033t-0.18t=3.853t,20247月份开始超过排污许可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限值,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为2140%;氮氧化物超总量为8.15t-6.8t=1.35t,202412月开始超过排污许可氮氧化物排放总量限值,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为19.8%。证明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为二氧化硫,超标程度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

15.你公司提供202412月份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1张(日平均值流量为227.56×10000m3/d),计算得出202412月份二氧化硫在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约为94820m3/h,证明标准状态下二氧化硫的小时排气流量属于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

16.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8份,证明你公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总量排放时期属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7.你公司提供的合金锭车间租用合同两份、排污许可证正本1份,证明该合金锭车间实际经营者是安徽省裕康铝业有限公司,并于2024620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

18.你公司提供的《安徽华中天力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1万吨再生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1份,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熔炼炉、精炼炉炉门口处均设置集气罩,经收集的全部废气通过“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碱喷淋+20m高排气筒”除尘净化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回转炉、冷灰桶进出口处均设置集气罩,经收集的全部废气通过“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碱喷淋+20m高排气筒”除尘净化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你公司2条熔炼生产线配套建设了两套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通过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同一排气筒排放。同时证明该建设项目地点属于濉溪经济开发区内,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排放区域属于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

19.你公司提供的《安徽华中天力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1万吨再生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证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6630日经淮北市环境保护局批复

20.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编号为皖淮北环(濉)罚20245号)(违法次数1次),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

2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碱喷淋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稀释排放污染物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出年许可排放量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20246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裁量表5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和稀释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35.2万元,裁量如下: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分值为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5以上,分值为15%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分值为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是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0%+0%+15%+0%+4%+0%=35.2万元。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20246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裁量表6-1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出年许可排放量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63.2万元,裁量如下:①超标污染物数目为2,分值为4%②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分值为0%;③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分值为23%④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为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分值为11%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分值为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分值为1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分值为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4%+0%+23%+11%+0%+11%+5%+0%=63.2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共计罚款人民币(大写)玖拾捌肆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磊、黄书灵         电话:0561-6095886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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