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16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北众龙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2025-05-06 09:45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北众龙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D7U3XXXX,法定代表人:王龙海,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孙疃镇杨柳村闫家东南角100米。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众龙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车间未生产,厂房为租赁;

2.你公司年产500吨精密铸造管件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厂房内已安装4台射蜡机,两台型号分别为YN-YMZ-16T、YN-SMZ-16LB-Y,另两台型号均为YN-SMZ-1OLB-Y,沾浆机、浮沙桶各4台,脱蜡釜1个,焙烧炉1台,中频炉2台,振壳机1合,抛丸机5台(一台型号为0378双吊钩式抛丸机,4台型号为0326履带式抛丸机),切割机2台,打答机4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5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2025年4月15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年产500吨精密铸造管件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4月15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张,证明了你公司年产500吨精密铸造管件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4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厂房租金费用转账《账户交易明细》1张,证明你公司厂房为租赁,租用时间为:自2024年6月30日起至2034年6月30日止,租赁金额为17.5万元每年,第一年的房屋租金投资额为17.5万元;同时也证明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5.2025年4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4月15日与青岛弗林斯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抛丸机购货协议书》及电子发票、2024年4月24日与山东一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及电子发票,证明了购买的设备与现场安装的设备一致,同时证明了设备投资额为66万元;

6.2025年4月22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年产500吨精密铸造管件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打印件1张,证明了你公司年产500吨精密铸造项目属于三十、金属制品业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8.2025年4月22日,你公司提供用地说明1份,证明公司场地为集体建设用地,在生态红线外;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零贰拾陆元整。

裁量如下: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分值为0%;②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③建设项目进程(设备安装阶段),分值为6%;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分值为8%;⑤环境违法行为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0%+0%+6%+8%+0%+0%)]×(17.5+66)万元=1.56%×83.5万元=1.302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门超、陈丽娟         电话:0561-6095886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