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17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濉溪县金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2025-05-20 10:39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金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0XXXXX,法定代表人:马秀红,地址:濉溪县刘桥镇彭楼村小茴村东。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原材料棚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煤矸石堆东西长约28米,南北宽约3米,高约2米,部分使用遮阳网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5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2025年4月15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情况;

3.2025年4月15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你公司现场露天堆放煤矸石;

4.2025年4月15日,你公司提供《濉溪县金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块(折标砖)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授权委托书》2份及被授权委托人李传东、张甫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委托李传东、张甫处理本次环保事宜,及李传东、张甫的身份;

6.2025年5月9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露天堆放煤矸石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元+(10万元-1万元)×(0%+0%+0%+0%+0%)=1万元+9万元×0%=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门超、陈丽娟         电话:0561-6095886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