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15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金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濉溪县金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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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原材料棚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煤矸石堆东西长约28米,南北宽约3米,高约2米,部分使用遮阳网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5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2025年4月15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情况;
3.2025年4月15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你公司现场露天堆放煤矸石;
4.2025年4月15日,你公司提供《濉溪县金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块(折标砖)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授权委托书》2份及被授权委托人李传东、张甫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委托李传东、张甫处理本次环保事宜,及李传东、张甫的身份;
6.2025年5月9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露天堆放煤矸石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元+(10万元-1万元)×(0%+0%+0%+0%+0%)=1万元+9万元×0%=1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