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16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阿尔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025-06-20 10:19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阿尔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36869XXXX,法定代表人:崔玉发,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白杨路7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部帮扶督查组反馈问题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安徽省裕康铝业有限公司的DA001熔炼、精炼、铝灰处理废气排放口监控视频及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发现安徽阿尔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对安徽省裕康铝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测活动时存在以下问题:①按照提供的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你公司采用HJ/T67-2001标准对氟化物采样,检测报告中均出具了3组氟化物的采样数据,氟化物的采样,包括含尘氟化物和气态氟化物,根据HJ/T67-2001标准规定每1组氟化物采样需要用到1个滤筒和3个装有75ml吸收液的大型冲击式吸收瓶,分别捕捉集尘氟和气态氟,但调阅四份检测报告的采样监控视频发现,氟化物采样时采样人员均未带吸收液瓶至检测平台;②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中出具了含湿量的数据,但调阅监控视频发现,检测采样人员未进行含湿量检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检验检测资质及证书编号;

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4.授权委托书2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安徽阿尔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上岗证2份,证明你公司委托朱锐、刘赛配合调查,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同时证明朱锐、刘赛为你公司采样人员;

5.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问题截图1张,证明上述问题为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的移送移交类问题;

6.2024年12月28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安徽省裕康铝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楠签字确认,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在线监控站房内的视频监控进行提取,安徽省裕康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了由安徽阿尔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7.《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含6份光盘),证明安徽阿尔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采样时未按照HJ/T67-2001标准规定进行现场采样,伪造监测数据;

8.2025年2月7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2月8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玉发对于监控视频的内容及真实性认可,对于检测报告的内容知情,同时证明你公司涉及的服务对象分别为安徽省裕康铝业有限公司、安徽力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安徽萧淮钢结构有限公司;

9.2024年12月28日、2025年4月3日、4月10日、4月16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由你公司服务对象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9份,证明由你公司出具伪造监测数据的检测报告共计9份,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为3家以上;

10.2025年5月13日,根据由你公司服务对象提供的9份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对法定代表人崔玉发进行调查询问,制作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玉发承认由其公司出具的9份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存在的问题属实,同时证明根据检测报告你公司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之日为2024年8月6日,至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为2024年12月28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1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7-1999)1份,证明HJ/T27-1999标准中6.1.3规定每1组氯化氢采样需要用到两支各装25ml氢氧化钠吸收液的多孔玻板吸收瓶,以0.5L/min流量,采样5至30min;

12.《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67-2001)1份,证明HJ/T67-2001标准中7.1规定污染源中尘氟和气氟共存时,采用烟尘采样方法进行等速采样,在采样管的出口串联三个装有75ml吸收液的大型冲击式吸收瓶,分别捕集尘氟和气态氟;

13.你公司对安徽省裕康铝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AEF24080977701-01、AEF24080977701H-02、AEF24080977701H-03、AEF24080977701H-04)4份,视频监控1份,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1份,证明经调查你公司采用HJ/T67-2001标准对氟化物采样,检测报告中均出具了3组氟化物的采样数据,氟化物采样时未看到带吸收液瓶,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中出具了含湿量的数据,监控视频中未发现采样人员进行含湿量检测,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认定情形;同时编号为“阿尔发【检】字AEF24080977701H-04”的原始记录中采样人员为刘赛,经调查询问刘赛本人,刘赛回答他当天未去现场进行检测,签字不是他本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第五条第四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认定情形;

14.你公司对安徽力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AEF24070177715H-03)1份,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1份,证明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水质采样原始记录中项目企业名称分别为安徽巨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力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第五条第二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认定情形;

15.你公司对安徽巨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AEF24070177704H-02-R、AEF24070177704H-06C、AEF24070177704H-04-R)3份,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1份,证明3份检测报告存在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样品编号不一致,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第五条第二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认定情形;

16.你公司对安徽萧淮钢结构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AEF24092977701H-02)1份,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1份,证明检测报告受检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检测报告中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检测依据均为HJ604-2017,原始记录中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检测依据为HJ38-2017,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第五条第二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认定情形;

17.你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3份、你公司服务对象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中签订的技术服务费总额一致;

18.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你公司服务对象的检测信息4份,证明你公司服务对象的检测因子及检测频次;

19.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检测报告收费情况说明1份、经我局执法人员计算并出具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9份检测报告违法所得共计28414元;

20.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员工离职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员工已全部离职,相关采样人员无法配合调查,仅联系到采样人员朱锐、刘赛配合调查;

2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22号),经中国邮政官网快递查询,陈艳妮于2025年6月10日已为你公司代收,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或者在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裁量表18-2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25.2万元,裁量如下:①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为3家以上,分值为28%;②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为1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万元+(50万元-10万元)×(28%+0%+10%+0%)=25.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①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贰仟元整;

②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肆佰壹拾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