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前公示-《淮北欧凯电器有限公司微型步进电机及电机组件1亿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5-06-30 10:58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淮北欧凯电器有限公司微型步进电机及电机组件1亿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

 

联系股室: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承办人:陈甜甜

 话:0561-6888338

监督电话:0561-6883169

地址:濉溪县行政服务大厅

邮编:235100

项目名称微型步进电机及电机组件1亿台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单位:淮北欧凯电器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玉兰路北侧,利民沟东侧

环评机构:淮北随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33879.62m2,总建筑面积约42146.01m2,包含1#厂房、2#厂房、门卫室等;购置冲床、绕线机、塘锡机、焊接机、台冲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1亿台微型步进电机及电机组件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总投资25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8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水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运营期清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洗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水洗废水汇同冷却水定期排水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A标准后最终排入浍河。

②大气影响分析

运营期废气主要是搪锡及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点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车间一搪锡及焊接废气采用集气管道收集、点胶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表1中相关限值,车间二注塑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搪锡及焊接废气采用集气管道收集、点胶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相关限值。

破碎工序在破碎机内部进行,破碎时密闭,颗粒物经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

厂界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4中相关排放限值。

食堂废气采用油烟净化器净化后由专用烟道高于屋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

③噪声影响分析

本项目要求优选低噪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能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④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塑料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金属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注塑机挤出机头、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槽渣、废包装桶、废包装瓶、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废水处理(浮油、浮渣、污泥)。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塑料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金属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注塑机挤出机头集中收集后定期出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废滤芯、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槽渣、废包装桶、废包装瓶、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废水处理(浮油、浮渣、污泥)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的建设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要求,危废暂存间的建设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