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5〕30号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恒源煤矿供热及制冷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恒源煤矿供热及制冷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恒源煤矿供热及制冷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恒源煤矿(整合区)工业广场内,项目总建筑面积1003.17m2,包含锅炉与热泵联合机房1座;共配备2台水源热泵机组,其中采暖系统1台,洗浴系统1台,设置2台8t/h天然气蒸汽锅炉,其中1台作为备用热源,同时配套取热循环水泵、采暖(空调)循环水泵、洗浴热水泵和定压补水装置等辅机设备。项目建成后最大供热量11200kW,最大制冷量4000kW。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0万,占总投资的0.67%。项目代码:2501-340600-04-02-68833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淮北随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锅炉排污水和冷却塔排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绿化和道路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要求。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蒸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燃烧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标准限值及《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号)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保证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符合相应声环境功能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废过滤材料由厂家更换回收。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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