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22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名开机车部品有限公司)
安徽名开机车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95XXXX,法定代表人:盛志成,地址: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银杏路与红枫路交叉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关于转办安徽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二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的通知》交办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注塑及移印工艺属于生产状态,配套安装了集气系统,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安装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除湿器和蓄热催化燃烧装置(RCO)。粉碎工序属于生产状态,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安装集气系统和袋式除尘器;铝件生产工艺属于生产状态,配套建设的熔铝,脱模集气系统正在安装中,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安装袋式除尘器、除湿器、换热器、两级活性炭吸附箱等污染防治设施;抛丸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加滤芯处理,喷粉和固化工序属于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设完成,安徽相合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排放口进行现场检测;环评及批复中铝件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水,采用“混凝反应+斜板沉淀+隔油+破乳+pH反调”预处理,经现场核查,你公司目前仅产生挂架冲洗废水,热水洗、超声波清洗、纯水洗、无铬钝化等工序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仅建设了沉淀池。
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未提供排污许可证,仅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杨向阳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关于转办安徽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二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的通知》1份,证明安徽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二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
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公司注塑及移印工艺和铝件生产工艺属于生产状态,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固化工序属于生产状态,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同时证明我局委托安徽相合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排放口进行检测;
5.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注塑及移印工艺和铝件生产工艺属于生产状态,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环境违法行为;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关于《安徽名开机车部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套车用组合开关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应编制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且于2025年3月28日经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同时证明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排污许可类别为简化管理;
8.2025年6月7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注塑及移印工艺和铝件生产工艺属于生产状态,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和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证明你公司仅建设部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9.2025年6月12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测,同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6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检测报告(编号2025-06-089),结合《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证明你公司注塑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未检测出甲醛,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10.2025年6月13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车用组合开关-塑件生产工艺和铝件生产工艺属于停产状态,仅组装生产线工人正在进行组装,同时根据2025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和提供的照片证明你公司无证排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11.2025年6月18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年6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注塑及移印工艺和铝件生产工艺属于生产状态,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和未申领排污许可证,5月初开始调试生产至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被询问人提供的2025年4月15日和4月17日现场安装生产设备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2025年4月中旬开始安装生产设备。
12.企业提供的2025年4月15日现场安装生产设备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2024年4月15日尚未投入生产,至检查之日投入生产行为不足3个月。
1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2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免于处罚。我局对你们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2025年8月13日对你公司的申辩复核情况进行了集体讨论,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免于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拟处罚决定。理由如下:1.2025年6月7日现场核查时,你公司无证排污的违法事实存在,经复核你公司2025年7月24日才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不因持续时间长短而改变,及时改正是法定的义务而非免责理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自由裁量时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计算出的罚款金额。2.你公司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不在2023年7月1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内。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裁量表2-1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24.8万元,裁量如下: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分值为0%;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为仅建设部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分值为0%;③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6%;⑤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6个月,分值为0%;⑥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是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0%+0%+0%+6%+0%+0%+0%)=24.8万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裁量表3-1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20万元,裁量如下: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分值为0%;②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④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0%+0%+0%+0%+0%+0%)=20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8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