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24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
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81074XXXX,法定代表人:宋鑫,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百善镇徐楼铁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濉溪县鼎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百善镇丁楼村李寨老窑厂地下掩埋尾砂案的调查问询笔录(2023年11月下旬鼎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从徐楼铁矿拉来铁矿尾砂回填在丁楼村李寨老窑厂坑内),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与濉溪县鼎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21日签订了尾砂处理协议书,协议生效期为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11月21日,现场查看尾砂处置协议,你公司每月产生处置尾砂全部交于濉溪县鼎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经调查你公司交于鼎祥建材处置的尾砂量超出鼎祥建材综合利用处理能力。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2025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情况;
3.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吴迪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情况;
4.2025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与濉溪县鼎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尾砂处置协议、鼎祥的营业执照、现状调查评估报告相关资料以及2023年鼎祥尾矿处理情况统计清单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的情况;
5.2023年10月27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濉)〔2023〕3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
6.负责人吴迪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吴迪的身份信息和你公司授权吴迪处理本次生态环境工作一切事宜;
7.2025年5月25日,濉溪县鼎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2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的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19万元,裁量如下:①裁量起点Y;②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④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值为5%;⑥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无投诉且经核实(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5%+0%+5%+0%)×(1-10%)]×100万元=1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的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19万元,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为5%;③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分值为5%;⑤对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0%+5%+0%+5%+0%)=1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8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