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29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实信建材有限公司)
濉溪县实信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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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披露的你公司“濉溪县实信建材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营,现场显示脱硫循环液PH值4.7”问题,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是“现场使用PH试纸测试酸碱度显示为6,查看你公司PH值机显示为5.1,脱硫循环池内PH值测量仪器故障,更换新仪器后PH值恢复为6以上。”,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焙烧工序正在生产中,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中。破碎进料口连接的输送带未全封闭,滚筛上方无收尘处理设施,筛分机未全封闭,积尘较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1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2025年7月11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破碎进料口连接的输送带未全封闭,滚筛上方无收尘处理设施,筛分机未全封闭,积尘较多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7月11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你公司破碎进料口连接的输送带未全封闭,滚筛上方无收尘处理设施,筛分机未全封闭,积尘较多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7月11日,你公司提供《濉溪县实信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折标砖)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页,证明你公司已于2022年5月31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7年8月15日止;
6.2025年8月7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公司破碎进料口连接的输送带未全封闭,滚筛上方无收尘处理设施,筛分机未全封闭,积尘较多的环境违法行为;
7.2024年8月12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2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2次;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3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值为5%;⑤未发现对对周边生产经营、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0%+0%+0%+5%+0%)=2万元+18万元×5%=2.9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1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