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实施《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统计调查》的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厅《关于申请〈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统计调查〉延期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继续实施《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统计调查》。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报表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即此函编号;有效期至2027年7月。
请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并向省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提供调查数据。实施期间调查制度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送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安徽省统计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