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30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隆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濉溪县隆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DDWPXXXX,法定代表人:周为龙,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韩村镇韩村村东南500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安徽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下沉组推送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6日安徽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下沉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风机与烟道连接处以及脱硫塔墙体裂缝处存在烟气外溢现象,现场已拍摄视频资料,通过视频能观察到有烟气外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5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烟气通过风机与烟道连接处的裂缝以及脱硫塔墙体的裂缝外溢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督察下沉组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和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烟气通过风机与烟道连接处的裂缝以及脱硫塔墙体的裂缝外溢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6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名称变更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是原淮北市宝路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设施均未改变,使用的是淮北市宝路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文件;
5.2025年6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为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1份(部分),证明该名录中列明行业类别为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中的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C3031(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为重点管理类;
7.2025年6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淮北市宝路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拆标砖)全煤矸石烧结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8.2025年6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9.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1份,证明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不在该名录内,为有毒有害物质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10.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为龙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承认你公司因风机工作时震动导致风机与烟道连接处产生裂缝、脱硫塔墙体处因碱液长期腐蚀造成裂缝,因未及时发现和维修导致烟气通过风机与烟道连接处的裂缝以及脱硫塔墙体的裂缝外溢的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
11.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机修工人周邵博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承认你公司因风机工作时震动导致风机与烟道连接处产生裂缝、脱硫塔墙体处因碱液长期腐蚀造成裂缝,因未及时发现和维修导致烟气通过风机与烟道连接处的裂缝以及脱硫塔墙体的裂缝外溢的环境违法行为,且此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同时其亦承认你公司之前也有烟气通过裂缝外溢的现象,已及时封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2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申请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我局于2025年9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结论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列明的情形,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裁量百分值为0%;②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裁量百分值为0%;④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⑥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无投诉,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0%+0%+0%+0%+0%+0%)=2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9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