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31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龙倩瑞佑牧业有限公司)
淮北市龙倩瑞佑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WHEXXXX,法定代表人:花倩倩,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百善镇王司村边王庄东600米。
2025年8月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舆情上级交办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养殖场养殖山羊和藏绵羊4000余只,养殖鸵鸟14只。已建成养殖大棚12座,储粪棚一座,储粪棚未安装封闭大门。
五个养殖大棚尿液收集隔挡损坏,尿液通过损坏处流入养殖大棚外侧5条未采取防渗措施的雨水沟,顺雨水沟排入你公司东侧院墙外南北走向的水沟内。水沟东侧为玉米种植农田。21、22号大棚南侧建设安装一台除臭消毒降温除尘高压造雾机,连接到三座养殖大棚,处于开启运行状态,其余9座养殖棚喷雾水管线路已铺设完成,除臭消毒喷雾机已购买未连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许成军、李祥龙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尿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外水沟、养殖尿液收集围挡破损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李祥龙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情况,同时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5.2025年8月7日,你公司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了排污许可登记表;
6.《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1份,证明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属于规模化养殖;
7.2025年8月7日,你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你公司登记表登记养殖年出栏5000只藏羊,证明你公司属于规模化养殖;
8.你公司提供《百善镇2020年设施农用地报备表》和《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9.监测报告(编号:濉环监(2025)第 水018号)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养殖尿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外水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0.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以及采样、检测人员的资质复印件,证明监测报告的合法性;
11.督办事项办理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是上级行政机关交办;
12.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公司养殖尿液排入厂外水沟的环境违法行为;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3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0.3万元+(5万元-0.3万元)×(0%+0%+0%+0%+0%)=0.3万元+0万元=0.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