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32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优仁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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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央环保督察典型案例开展举一反三检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2#熔炼炉属于停产状态,无余温,1#熔炼炉,炉内尚存余温,1#熔炼炉集气罩存在多处破损,脱漆炉物料出口和熔炼炉连接处积尘较重,振动给料机设备损坏,无使用迹象,调取你公司监控视频发现,你公司2025年5月16日开始烘炉,18日至25日均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将未经机械破碎、磁选、风选、脱漆工艺处理的易拉罐投入熔炼炉,未经处理的易拉罐投入熔炼炉时产生大量烟尘废气,未能全部收集,形成无组织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章红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公司2#熔炼炉集气罩存在多处破损及未经机械破碎、磁选、风选、脱漆工艺处理的易拉罐投入熔炼炉,未经处理的易拉罐投入熔炼炉时产生大量烟尘废气,未能全部收集,形成无组织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
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光盘3张,证明你公司在生产期间将未经机械破碎、磁选、风选、脱漆工艺处理的易拉罐投入熔炼炉,未经处理的易拉罐投入熔炼炉时产生大量烟尘废气,未能全部收集,形成无组织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属于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5.2025年5月28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你公司在生产期间将未经机械破碎、磁选、风选、脱漆工艺处理的易拉罐投入熔炼炉,未经处理的易拉罐投入熔炼炉时产生大量烟尘废气,未能全部收集,形成无组织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现场经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章红确认情况属实。
6.2025年9月9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5月18日至5月26日生产期间将未经破碎、磁选、风选、脱漆工艺处理的易拉罐投入熔炼炉,未经处理的易拉罐投入熔炼炉时产生大量烟尘废气,未能全部收集,形成无组织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属于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不足15天;
7.安徽省优仁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优仁废旧资源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P66页至P88页资料及验收相关资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要原料为废旧易拉罐,在生产期间需要先进行机械破碎、磁选、风选后进入料仓,通过震动给料机输送至脱漆炉内,经脱漆炉处理后再入熔炼炉,同时还证明撕碎、磁选、风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需要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原料废旧易拉罐表面含有机涂层,需要进行脱漆处理后再入熔炼炉,脱漆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二噁英碳化的颗粒物废气经管道进入焚烧炉+极冷装置处理;
8.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1份,证明你公司未经机械破碎、磁选、风选、脱漆工艺处理的易拉罐投入熔炼炉,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9.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且属于重点管理类,同时证明你公司排放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
10.你公司提供的《安徽优仁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优仁废旧资源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证明你公司2021年7月23日经淮北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1.《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
12.安徽优仁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5月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时间为5天以上不足15天;
1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编号为皖淮北环(濉)罚〔2024〕40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编号为皖淮北环(濉)不罚〔2024〕2号)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5.你公司提供的于2025年9月18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1份,2025年9月18日履约保证金银行缴款电子回单凭证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3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裁量表5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40.8万元,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分值为7%;②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不足15天,分值为9%;④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外,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分值为1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7%+0%+9%+0%+10%+0%)=40.8万元。
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2025年9月18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5年9月18日缴纳履约保证金1.022万元,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及第三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根据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减少的罚款金额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为[(100-20)万元×20%]=16万元,对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最终罚款金额=(40.8-16)万元=24.8万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