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35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濉溪县化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濉溪县化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E9YKWJXJ,法定代表人:吴玉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韩村镇。
接安徽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下沉组推送问题,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二十五、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之规定,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已组织生产,排放污染物;
2.你公司2025年3月6日新更换的青岛中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P-H200的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未在30日内完成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濉溪县化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濉溪县化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销图片各1张,证明了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注销,现已自2025年2月14日重新注册为濉溪县化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3.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存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新更换的废气监测设备自2025年3月6日起未在30日内完成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6月10日现场证据照片5张,证明你公司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已组织生产,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5.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版)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濉溪县化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信息,照片一张,证明你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二十五、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类别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7.2025年9月9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科提供的濉溪县化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了你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8.2025年7月18日,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运维第三方濉溪清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6月9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企业工控机数据)图片5张,证明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6月9日濉溪县化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在线监测设备组织生产,存在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的行为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9.濉溪清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与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维护合同书1份,证明濉溪清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濉溪县化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在线设备的运维公司。
10.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污染自动监控管理办公室提供了濉溪县化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6月9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图片7张,证明你公司2025年3月7日开始联网传输数据,存在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的行为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11.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比对技术报告1份、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比对监测报告1份,证明濉溪县化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在线设备,2025年6月7日正在组织生产,存在排放污染物行为;
12.濉溪县化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简述,证明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排放污染物;
13.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自动污染源平台标记停运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停产;
14.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历史记录2025年1月和2月无数据产生,2025年3月6日才有数据产生的图片2张,证明你公司2025年3月6日已安装新废气监测设备;
15.淮北市污染源在线监控项目竣工验收表1份,证明你公司新安装的ZP-H200的废气监测设备,于2025年3月6日由青岛中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并投入使用,证明你公司涉嫌自动监控设备30日内未验收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16.濉溪县化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备案表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6月18日进行验收备案,新安装的ZP-H200废气监测设备未在30日内完成验收;
17.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截图3张,证明你公司2021年12月1日注册的账号到现在为止仍是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18.你公司提供了《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折标砖)全煤矸石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裁量表3-1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32万元,裁量如下: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分值为11%;②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为4%;④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分值为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1%+0%+4%+0%+0%+0%)=3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裁量罚款人民币2万元,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0%+0%+0%+0%+0%)=2万元+18万元×0%=2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钟锋、陈猛 电话:0561-6095886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5年9月15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