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33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

2025-09-26 09:55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051491006Y,法定代表人:杨浩,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女贞路。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皖北煤电刘桥一矿拆迁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徽瑞瑟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在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厅对原皖北煤电集团刘桥一矿房屋建筑物、附属残值以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经过公开竞价,安徽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为受让方,然后转给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去实施。现场检查时,皖北煤电刘桥一矿拆迁工地正在施工,挖掘建筑土方露天堆放,未及时清理,未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2025年8月21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施工刘桥一矿拆迁工地挖掘的建筑土方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张,证明你公司施工刘桥一矿拆迁工地挖掘的建筑土方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8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出让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瑞瑟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在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厅对原皖北煤电集团刘桥一矿房屋建筑物、附属残值以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经过公开竞价,安徽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为受让方,然后转给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去实施,皖北煤电刘桥一矿拆迁工地施工是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所为;

5.《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杨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委托杨永处理本次环保事宜及杨永的身份信息;

6.2025年8月27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施工刘桥一矿拆迁工地挖掘的建筑土方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持续违法时间不超过3个月;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3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10万元-2万元)×(0%+0%+0%+0%+0%)=2万元+8万元×0%=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