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34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韩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濉溪县韩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1H4R5R,法定代表人:韩为为,地址:濉溪县韩村镇韩村村第九村民组(淮六路东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安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披露的环境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破碎工序未组织生产,物料车间内有一台铲车和两辆货车正在装卸物料,在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未采取抑尘措施,物料车间大门未关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物料车间内有一台铲车和两辆货车正在装卸物料,在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未采取抑尘措施,物料车间大门未关闭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物料车间内有一台铲车和两辆货车正在装卸物料,在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未采取抑尘措施,物料车间大门未关闭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7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濉溪县韩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吨煤矸石、建筑垃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为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承认你公司物料车间内有一台铲车和两辆货车正在装卸物料,在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未采取抑尘措施,物料车间大门未关闭的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3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⑤未发现对对周边生产经营、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0%+0%+0%+0%+0%)=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