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濉溪县碱河西路及跨萧濉新河大桥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濉溪县碱河西路及跨萧濉新河大桥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批稿)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濉溪县碱河西路及跨萧濉新河大桥项目涉河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本工程”)。
1.工程概况
拟建萧濉新河大桥位于濉溪县濉溪镇境内,跨越萧濉新河,距上游淮纺闸约1.04km,河道桩号28+360,桥梁轴线与河道基本正交。
2.总体布置
河道管理范围内桥跨布置为4×35m,桥梁全长140.08m。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下部结构桥台为柱式台,桥墩为柱式墩,墩台基础采用桩基,全部为钻孔灌注桩,按摩擦桩设计。河道范围内桥梁梁底高程为34.259m~35.525m,主河槽区域梁底高程为34.96m~35.512m。
二、根据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专家审查意见,所报建设方案以下内容应修改、完善。
1.完善项目背景、桥梁基本情况、桥址段河道基本情况介绍;
2.进一步优化桥梁结构设计,梁底高程应满足设计洪水位1m以上要求(最少主河槽内应满足);
3.复核壅水、冲刷、堤防渗流稳定计算结果,进行相应分析评价,并优化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4.进一步优化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设计,综合考虑东岸滨河公园等基础设施,达到桥址上下游河道顺畅;
5.完善施工组织等设计内容,细化施工期影响评价;
6.完善建设项目对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评价;
7.完善相关附件附图。
三、基本同意安徽山河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濉溪县碱河西路及跨萧濉新河大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2025年8月)所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拟建桥梁工程应严格依据审定的防洪评价报告,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1.行洪断面补偿
对桥址中心线上游100m至下游150m(总长250m)的河道两岸实施切滩,切滩底高程为25.5m,边坡坡比1:2.0,并采用预制块对河坡进行护砌。切滩口应与上下游河岸平缓顺接,确保水流顺畅过渡。
2.岸坡护砌
对河道两岸堤防迎水坡及岸坡采取硬质护砌措施,并沿坡面设置人行踏步。护砌范围纵向自桥址中心线上游100m起,至下游150m止,总长250m;横向自现状堤脚(高程31.50m)起,至设计洪水位(高程34.19m)以上0.5m处,并覆盖整个河槽边坡。护砌结构采用C20混凝土预制块护坡,护坡厚度0.15m,其下设置0.1m厚碎石垫层。
3.近堤墩周防渗处理
针对0#、4#桥台(采用桩台式基础)施工过程中需进行开挖、可能破坏现有堤防迎水侧坡面的情况,拟采取以下局部防渗处理措施:施工完成后,桥台基坑回填采用水泥土,初拟水泥掺入比为8%;回填时应分层夯实,压实度不低于0.95,确保土体与基础接触密实。同时,在结构外轮廓表面实施泥浆涂壁处理,进一步增强防渗性能。
4.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桥梁工程防洪影响处理进行专项设计,并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5.该工程应服从河道管理要求,确保区域水系通畅,严禁影响萧濉新河防洪和调水功能。应与供电、供水、供热线路管线及区域雨污水管网等预留足够安全距离,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对其他工程造成破坏或影响。
四、根据《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须将批准文件、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期防汛措施等施工安排,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工程放样时,施工单位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河道管理单位派员检查、验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如发现影响防洪等问题,须及时纠正。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河道管理单位参与涉河工程专项验收,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应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建设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和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施工内容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于汛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防汛指挥部门备案。汛期及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障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确保防汛通道畅通,不得削弱或降低水利工程防洪标准。
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建设及运行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工作,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单位应加强对河道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须立即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若因施工或运行导致险情,建设(运行)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七、本工程如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如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行政许可事项,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排涝标准提高,需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管理要求。该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本许可自动失效。如需延续有效期,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水利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涉河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须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濉溪县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9月10日
抄送:濉溪县河湖保护中心 濉溪县水务局工程管理股 濉溪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濉溪县水务局 印发 共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