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濉溪县境内新沱河、王引河、浍河等九条行洪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及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濉溪县境内新沱河、王引河、浍河等九条行洪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通告如下:
一、禁采范围
濉溪县境内新沱河、王引河、浍河等九条行洪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禁止一切非法采砂行为。
二、禁采时间
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
三、禁采要求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范围内进行河道采砂、取土等作业活动。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收购、销售非法开采的河砂等河道砂石资源。
3.相关运输企业和个人不得为非法河道采砂行为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
四、法律责任
1.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管理
1.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实现打早打小,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2.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职加强对禁采河段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县、镇、村三级河长定期开展巡河和督导,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度。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开采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0561-6080602;0561-6079060;0561-6079013。
2025年6月24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