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37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昊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淮北市昊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UWRXXXX,法定代表人:赵永梅,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工业集中区黄庄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昊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石料筛分机围挡破损,破碎车间石料输送带未完全密闭,生产车间东侧与北侧大门未封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5年8月27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石料筛分机围挡破损,破碎车间石料输送带未完全密闭,生产车间东侧与北侧大门未封闭的环境违法行为;
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你公司石料筛分机围挡破损,破碎车间石料输送带未完全密闭,生产车间东侧与北侧大门未封闭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8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铁尾矿资源化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谢蔚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承认你公司石料筛分机围挡破损,破碎车间石料输送带未完全密闭,生产车间东侧与北侧大门未封闭的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6.《授权委托书》2份,被授权委托人谢蔚、孙仁团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委托谢蔚、孙仁团处理本次环保事宜及谢蔚、孙仁团的身份信息;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⑤未发现对对周边生产经营、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0%+0%+0%+0%+0%)=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24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