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38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绿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10-29 10:13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内蒙古绿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CDAYXXXX,法定代表人:张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东街瓯江现代城9号楼8013、8014、8009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内蒙古绿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对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开展2025年第二季度颗粒物比对监测时,涉嫌篡改伪造数据”线索,2025年7月11日和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根据现场勘查情况,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绿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勘查,通过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共同查看了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窑炉废气处理排放口监控视频,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25日在对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开展2025年第二季度颗粒物比对监测时,你公司采样人员使用的烟尘采样枪,在未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的技术规范要求安装颗粒物采样头【前弯管(含采样嘴)、滤膜、不锈钢托网、密封铝圈组成】的情况下进行采样,并出具了有五组颗粒物检测数据的检测报告。经调阅烟尘滤筒称重记录表和固定污染源烟尘分析原始记录表,发现在未安装采样头的情况下均出具了五组颗粒物重量的相关记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主体经营资格和被授权委托人全权代表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检验检测资质及证书编号;

4.你公司《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交办问题打印1份,证明上述问题为非现场监管平台交办的问题;

6.《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含2份光盘),证明你公司现场采样时未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现场采样,伪造监测数据;

7.2025年7月11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8.2025年7月14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淮北景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检测服务合同,淮北景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又与内蒙古绿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检测服务合同,淮北景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绿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淮北景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绿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开展2025年第二季度在线比对检测;

9.2025年8月14日、8月15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8月16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对于监控视频的内容及真实性认可,对于检测报告的内容知情;

10.2025年9月2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安徽南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1份,淮北景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南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技术服务合同书1份,证明从安徽南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控视频中未发现你公司采样人员在采样过程中有造假行为,及查看安徽南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季度比对检测报告未发现你公司有篡改伪造检测数据行为;

11.2025年7月11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内蒙古绿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对象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经查看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有伪造监测数据行为;2025年9月2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内蒙古绿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对象安徽南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未发现有造假行为,证明你公司存在伪造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为1家;

12.2025年8月14日,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第二季度比对检测报告1份,我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张良进行调查询问,制作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承认由你公司出具的1份检测报告存在的问题属实,同时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之日为2025年6月25日,至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为2025年7月11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13.《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1份,证明(HJ836-2017)标准中6.3.3规定要求安装颗粒物采样头【前弯管(含采样嘴)、滤膜、不锈钢托网、密封铝圈组成】进行采样;

14.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1份,你公司提供的烟尘滤筒称重记录表和固定污染源烟尘分析原始记录表,证明你公司采样人员在未安装采样头的情况下均出具了五组颗粒物重量的相关记录。该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认定情形;

15.你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2份、你公司服务对象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安徽南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中签订的技术服务费总额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技术服务费总额一致;

16.2025年8月26日,淮北景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未支付内蒙古绿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费用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没有违法所得;

17.你公司提供的采样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份,证明你公司已与采样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电话联系不到采样人员,无法配合调查;

1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37号)和2025年10月12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4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或者在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裁量表18-2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业整顿。停业整顿的方式: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业,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整改措施、具体责任人员等事项。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停业期间不得擅自恢复生产营业。

停业整顿的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解除停业整顿的通知之日止。

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为1家,分值为0%;②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1个月,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万元+(50万元-10万元)×(0%+0%+0%+0%)=1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