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44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濉溪县东慧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濉溪县东慧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670902XXXX,法定代表人:周宗明,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韩村镇沟东村。
根据生态环境部督察组交办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已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两座新隧道窑的窑体(一烘一烧,均为4.8米*140米)和大棚框架结构正在建设中,原一座5米*150米的烘烧一体隧道窑已基本拆除。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现场已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你公司存在《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现场已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5页,证明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5.2025年7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濉溪县东慧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年产6500万块(折标砖)全煤矸石烧结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和《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是在原址重建,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6.2025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2025年8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建设进程处基础建设阶段;
7.2025年7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总投资额为1785万元;
8.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宗明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承认你公司存在《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现场于2025年7月5日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捌仟伍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②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③建设项目进程为基础建设阶段,裁量百分值为0%;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 ;⑥未发现对对周边生产经营、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0%+0%+0%+0%+0%+0%)】×1785万元=17.8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钟锋 电话:0561-6886728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5年10月13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