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42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宏裕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025-11-04 16:00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宏裕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YKXXXX,法定代表人:裕雅薇,地址:溪县韩村镇河涯村,临涣煤矿铁路西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生态环境部督察组交办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已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原两座一烘一烧的隧道窑(均为3.6米*108米)已拆除,原址新建的两座一烘一烧(均为4.8米*140米)隧道窑已建设完成,配套的脱硫脱硝和湿电除尘设备已基本安装完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现场已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存在《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现场已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裕雅薇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承认你公司存在《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现场已于2025年5月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5页打印件1份,证明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6.2025年7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濉溪县军华新型墙材砖厂现状调查评估报告》登记意见复印件和《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是在原址重建,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7.2025年7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变更情况说明1份,证明濉溪县军华新型墙材砖厂即为濉溪县宏裕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8.2025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31日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2025年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建设进程处设备安装阶段;

9.2025年8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总投资额为1400万元;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4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叁仟陆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②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③建设项目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6%;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 ;⑥未发现对对周边生产经营、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0%+0%+6%+0%+0%+0%)】×1400万元=17.3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