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43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顶佳食品有限公司)

2025-11-10 10:21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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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QPYXXXX,法定代表人:陈若风,地址:濉溪县刘桥镇工业园区(钜峰新型建材公司院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脱水大蒜生产线正在组织生产。新建1台10蒸吨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配套建设的水膜除尘污染治理设施同步运行,超出环评批复及验收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项目类别“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的规定,该公司新建1台10蒸吨生物质锅炉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开工建设,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2025年7月23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1台10蒸吨生物质锅炉存在未批先建,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1台10蒸吨生物质锅炉存在未批先建,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4.你公司提供的年产12000吨脱水蔬菜生产线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建设的1套10蒸吨生物质锅炉超出环评批复和“三同时”验收内容,同时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张呈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委托张呈友处理本次环保事宜及张呈友的身份信息;

6.2025年9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2025年6月10日与济宁沃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蒸汽锅炉》的采购合同一份,证明了设备投资额为4.15万元;

7.2025年9月25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1台10蒸吨生物质锅炉存在未批先建,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项目类别“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节选打印件1张,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9.你公司提供的于2025年10月11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1份,2025年10月20日履约保证金银行缴款电子回单凭证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4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标准,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664元整,裁量如下: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分值为0%;②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③建设项目进程为投入生产/使用阶段为使用阶段,分值为15%;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造成不良的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0%+0%+15%+0%+0%+0%)]×41500=664元;鉴于该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2025年10月11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5年10月20日缴纳履约保证金6449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及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减少的罚款金额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为[(5%-1%)×41500]×20%=332元,最终罚款金额=664元-332元=332元,根据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415元。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最终罚款金额为415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24.8万元整,裁量如下: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分值为0%;②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为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且完全投入使用,分值为0%;③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为未经验收,分值为0%;④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⑤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6%;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分值为0%;⑦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⑧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0%+0%+0%+0%+6%+0%+0%+0%)=24.8万元;鉴于该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2025年10月11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5年10月20日缴纳履约保证金6449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及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减少的罚款金额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为[(100-20)万元×20%]=16万元,最终罚款金额=24.8万元-16万元=8.8万元,根据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对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最终罚款金额为20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肆佰壹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