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45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金元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濉溪县金元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RWCXXXX,法定代表人:丁怀伟,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刘桥工业园集中区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查阅你公司《城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再利用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组成一览表中主体工程含有建设废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现场检查时在破碎生产线投料口东侧约有4吨山皮石,投料口南侧约有15吨山皮石,现场原料与环境影响报告表不符,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建筑用石加工,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该企业未提供山皮石破碎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2025年8月25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原料与环境影响报告表不符的环境违法行为;
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张,证明你公司生产原料与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不符的环境违法行为;
4.你公司提供的濉溪县金元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城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再利用项目环评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现场生产原料与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不符,超出环评批复,同时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项冰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委托项冰冰处理本次环保事宜及项冰冰的身份信息;
6.你公司提供的2025年9月25日与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合同一份,证明了加固后箱式破碎机生产线投资额为21.45万元;
7.2025年10月13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原破碎生产线箱式破碎机加固改变生产原料属于新增生产线的环境违法行为;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5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陆佰伍拾玖元整。
裁量如下: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分值为0%;②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③建设项目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分值为6%;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造成不良的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0%+0%+6%+0%+0%+0%)]×21.45万元=0.2659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13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