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46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徽华安丰食品有限公司)

2025-10-14 09:37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华安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Q9XXXX,法定代表人:何玉华,地址:淮北市濉溪县百善镇食品工业园。

2025年8月14、15、16日,我局执法人员连续3天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有2个雨水排口连接园区雨水管网和1个污水排口连接园区污水管网;2号车间西侧雨水井南侧有一消防带放置在无防渗措施南侧空地上。污水处理站南侧建有1座胃容物堆场,无防雨淋措施露天堆放,有部分污水溢流至地面道路,胃容物堆场东侧巷道地面堆积有黑色污泥,污泥压滤间下泥处无围堰,有部分污泥渗出污水溢流至厂区道路;屠宰车间东部牛棚清洗废水溢流至厂区道路;厂区路面建有多处雨水篦子通往污水管网,厂区雨污分流不彻底。

2025年8月15日查看你公司污水总排口,发现有一根白色管道深入排口内,执法人员向白色管道上游溯源,白色管道为该企业洗衣房废水排放口。打开胃容物堆场南侧雨水井,发现井内感官呈黑色,井壁内有一根白色管道为车间楼顶屋面雨水排放口,白色管道上附着滴漏的胃容物。打开发货车间西侧雨水井,发现水质感官呈黑色,雨水井中混有污水,顺着雨水管网排入厂西门外的园区雨水管网中,采集水样发现水体里有残留肉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王勇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2025年8月14、15、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王勇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5.你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6.你公司提供《安徽华安丰实业有限公司牛羊肉制品及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执行情况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7.监测报告(编号:濉环监(2025)第  水019号)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8.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以及采样、检测人员的资质复印件,证明监测报告的合法性;

9.现场证据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10.你公司提供关于污水渗漏雨水管网的说明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持续时间;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8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贰仟元整。

裁量如下:①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分值为7%;②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5天,分值为2%;④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7%+0%+2%+0%+0%+0%)=20万元+7.2万元=27.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姚登贵             电话:0561-6886723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