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46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华安丰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华安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Q9XXXX,法定代表人:何玉华,地址濉溪县百善镇食品工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网络舆情线索,2025年8月14、15、16日,我局执法人员连续3天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洗衣房废水未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白色管道接到总排口直接排放;
2.污水处理站南侧胃容物堆场、污泥堆场渗出污水及屠宰车间东部牛棚清洗废水部分流入雨水管网外排到园区雨水管网;
3.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交叉,雨水管走下面,污水管走上面,污水管和雨水管破损,部分污水泄漏到雨水管道,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到园区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安徽华安丰牧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变更为安徽华安丰食品有限公司;
2.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王勇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2025年8月14、15、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8月15日、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王勇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5.你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6.你公司提供《安徽华安丰实业有限公司牛羊肉制品及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执行情况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7.监测报告(编号:濉环监(2025)第 水019号)1份以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8.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以及采样、检测人员的资质复印件,证明监测报告的合法性;
9.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10.你公司提供关于污水渗漏雨水管网的说明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持续时间;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8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2025年10月29日,你公司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5年11月3日缴纳了环境损害生态赔偿费用30492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环境损害生态赔偿金银行缴款电子回执单各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4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裁量标准,对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金额人民币27.2万元。裁量如下:①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分值为7%;②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5天,分值为2%;④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7%+0%+2%+0%+0%+0%)=20万元+7.2万元=27.2万元。
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2025年10月29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5年11月3日缴纳了环境损害生态赔偿费用30492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及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少的罚款金额=法定罚款幅度(100万元-20万元)×9%=7.2万元,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27.2万元-7.2万元=20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17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