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47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徽神华肉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神华肉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51818XXXX,法定代表人:李平原,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百善工业园。
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神华肉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区西侧待存栏和屠宰车间西侧污水井内污水未经处理溢流至雨水沟内,经雨水沟向北流至厂内雨水井内,然后沿着厂区雨水管道流至厂区西门门卫室南侧西墙内雨水蓄水池,厂区西侧围墙内多处雨水蓄水池基本满液位,西门门卫室南侧约50米处雨水蓄水池外绿化带和雨水管网观察井内均存在废水,且蓄水池与厂外雨水管网观察井相通,上述雨水蓄水池内水质均呈现黑色混浊状且有明显臭味;厂区食堂废水经食堂北侧雨水管网流至厂区外东侧雨水管网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委托邹玉、杨冬云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以及食堂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杨冬云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以及食堂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5.你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6.你公司提供《安徽神华肉制品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执行情况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7.监测报告(编号:濉环监(2025)第 水020号)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8.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以及采样、检测人员的资质复印件,证明监测报告的合法性;
9.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以及食堂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10.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以及食堂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11.光盘2张,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以及食堂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12.2025年8月25日,你公司提供《关于污染治理设施及废水排放问题的情况说明》以及( 御河路 )雨水管线探测技术总结报告,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进入你公司西侧雨水管
道两头已封堵,污水进入不了外环境;
13.2025年8月28日,你公司提供证明以及台账1份,证明你公司因8月11日之前的暴雨,造成食堂污水排进雨水管网,平时都是食堂废水抽到废水桶内,运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陆仟元整。
裁量如下:①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分值为7%;②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分值为0%;④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7%+0%+0%+0%+0%+0%)=20万元+5.6万元=25.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姚登贵 电话:0561-6886723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5年10月13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