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53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濉溪县春华家庭农场)
濉溪县春华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R3XXXX,投资人:刘春华,地址:濉溪县临涣镇临涣村红旗队43号.
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濉溪县春华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家庭农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家庭农场正在从事肉牛养殖,目前肉牛存栏量约 200头,养牛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场区北侧的土沟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家庭农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投资人身份;
2.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家庭农场内的养牛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场区北侧土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10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家庭农场内的养牛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场区北侧土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家庭农场内的养牛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场区北侧土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证明你家庭农场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5.2025年11月11日,你家庭农场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你家庭农场登记表登记养殖年出栏180头肉牛,证明你家庭农场属于规模化养殖;
6.2025年11月11日,你家庭农场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家庭农场已办理了排污许可登记表;
7.《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1份,证明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属于规模化养殖;
8.农业农村部宣布《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文件各一份,证明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属于规模化养殖;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家庭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家庭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0.3万元+(5万元-0.3万元)×(0%+0%+0%+0%+0%)=0.3万元+0万元=0.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家庭农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家庭农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超、杨永侠 电话:0561-6881115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5年11月21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