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47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神华肉制品有限公司)

2025-12-03 15:24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神华肉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51818XXXX,法定代表人:李平原,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百善工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网络舆情线索,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区西侧待存栏和屠宰车间西侧污水井内污水未经处理溢流至雨水沟内,经雨水沟向北流至厂内雨水井内,然后沿着厂区雨水管道流至厂区西门门卫室南侧西墙内雨水蓄水池,厂区西侧围墙内多处雨水蓄水池基本满液位,西门门卫室南侧约50米处雨水蓄水池外绿化带和雨水管网观察井内均存在废水,且蓄水池与厂外雨水管网观察井相通,上述雨水蓄水池内水质均呈现黑色混浊状且有明显臭味;厂区食堂废水经食堂北侧雨水管网流至厂区外东侧雨水管网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委托邹玉、杨冬云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以及食堂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杨冬云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以及食堂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5.你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6.你公司提供《安徽神华肉制品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执行情况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7.监测报告(编号:濉环监(2025)第  水020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8.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以及采样、检测人员的资质复印件,证明监测报告的合法性;

9.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以及食堂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10.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以及食堂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11.光盘2张,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以及食堂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3.2025年10月29日,你公司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5年10月31日缴纳了环境损害生态赔偿费用10138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环境损害生态赔偿金银行缴款电子回执单各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4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申请对你公司免于处罚。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举行听证会,听证结论为: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正确,证据充分,对申辩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47号)的拟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一)你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列明的情形。

(二)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你公司提供的《雨水管线探测技术总结报告》无法证明污水不能进入外环境并对环境未造成影响。

(三)企业提供的关于污染治理设施及废水排放问题的情况及说明与食堂污水转运记录自相矛盾。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裁量标准,对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金额人民币25.6万元。裁量如下:①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分值为7%;②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分值为0%;④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7%+0%+0%+0%+0%+0%)=20万元+5.6万元=25.6万元。

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2025年10月29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5年10月31日缴纳了环境损害生态赔偿费用10138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及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少的罚款金额=法定罚款幅度(100万元-20万元)×7%=5.6万元,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25.6万元-5.6万元=20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