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49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南河湾养殖场)

2025-12-03 15:26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南河湾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21MA8PLFXXXX,经营者:焦守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临涣村城东陈庄东。

你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濉溪县南河湾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正在养殖,沉淀池已损坏,养殖场内的废水通过损坏沉淀池流入南侧的洼地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内的废水通过损坏沉淀池流入南侧洼地里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10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养殖场内的废水通过损坏沉淀池流入南侧洼地里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养殖场内的废水通过损坏沉淀池流入南侧洼地里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也证明你养殖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和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5.《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1份,证明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属于规模化养殖;

6.农业农村部宣布《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文件各一份,证明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属于规模化养殖;

7.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一份,证明你养殖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属于规模化养殖;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52号)告知你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0.3万元+(5万元-0.3万元)×(0%+0%+0%+0%+0%)=0.3万元+0万元=0.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