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50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双林工贸有限公司)

2025-12-03 15:26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北市双林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77354XXXX,法定代表人:贺林,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黄庄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院内西南侧有约2000吨煤泥露天存放,占地约1200平方米,未覆盖;院外西南侧露天存放约5000吨煤泥,占地约4700平方米,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你公司生产经理周彬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授权书各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全权委托生产经理周彬处理本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2025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露天堆存煤泥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10月21日,现场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露天堆存煤泥的违法事实;

5.2025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经理周彬承认现场有露天堆存煤泥的违法事实,同时证明你公司露天堆存煤泥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6.2025年11月7日,你公司生产经理周彬提供了2025年9月15日购买濉溪县志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煤泥合同,证明你公司露天堆存煤泥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7.你公司提供的《煤泥烘干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文件,证明你公司原料煤泥不得露天堆放,要有“三防”措施;

8.你公司提供的《煤泥烘干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文件,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9.2024年9月11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濉)罚〔2024〕24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5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的通用才量表19的裁量标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分值为5%;⑤对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元+(10万元-1万元)×(0%+0%+0%+5%+0%)=1万元+9万元×5%=1.4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3日